當前位置:首頁 > 依申請公開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通過點擊下面的單位列表填寫申請表單。
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,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:
一、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,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、途徑;
二、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,將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,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、途徑和時間;
三、依《條例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,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;
四、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,將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;
五、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,將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;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,將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、聯系方式;
六、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、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,將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;
七、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、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,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,將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。
八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,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,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,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。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。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,視為放棄申請,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。
九、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,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;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,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,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。